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