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将广播电视站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二)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