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故障排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排除故障,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