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业务受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监察队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