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承办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所有材料立卷归档。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应当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监察的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