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期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