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或上级指定、交办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