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