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