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经营农业机械,实行国家、集体、私营、个体经营或者联合经营。严禁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