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活动。抢险救灾结束后,人民政府应依据农业机械拥有者的损失状况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