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合格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