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企业的资产,除由国家投资购置的外,属于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所有,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