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二章 勘查资格管理第九条有效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原核发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