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六章 探矿权转让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探矿权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