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探矿权人提交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成果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倒卖和用于提供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