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五章 勘查资料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探矿权人提交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成果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倒卖和用于提供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