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登记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办理地质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勘查范围的复核意见;(五)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六)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七)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八)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