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登记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勘查的,被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出资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