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质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调查或者地质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地质调查证或者勘查许可证。

从事地质设备、地质方法试验的,在向试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不再办理地质勘查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