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青山湖保护范围内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影响调蓄、妨碍排水以及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治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