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城市防洪的义务。对在城市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