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