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