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