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堤防工程、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采石、打井、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活动,或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或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危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二)在堤上行驶铁轮式、履带式或者重型车辆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