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防洪费用;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并按照应缴纳款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