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防洪费用;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并按照应缴纳款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