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及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