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