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从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保证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需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