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六条有效堤防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按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划定的责任范围依法承担防洪任务。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