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在汛期的运用,应当服从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