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当进行动员,并调动常备防汛队伍进行巡堤查险。在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水情趋缓时,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