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命令、指示,对城市防汛、抗洪、排涝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负责执行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并检查下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检查、督促下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组织领导、防汛队伍、物资器材、抢险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负责检查、督促所管辖河道、渠道、堤防的清障工作,对清障不力的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四)掌握水情、雨情、防洪工程运行状况,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部署;
(五)指导下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汛抢险的技术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