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三条有效区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抗洪、排涝工作的指示、命令、规定和部署;(二)负责所管辖堤防的防守和渠道、水闸、泵站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三)负责完成所管辖堤防的清障检查;(四)负责所管辖的防汛队伍组建、物资器材准备及抢险措施落实等工作;(五)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居民定期进行防洪宣传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