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铁轮式、履带式机动车辆,未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不得在堤上行驶。禁止超过堤身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堤上行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