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主管部门的管理,汛期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并将防洪责任和违约责任纳入合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