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