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蚁穴、泡泉、渗漏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