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水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下水道、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