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区内的下水道、排渍道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