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对河道、湖泊应当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