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市自然地理特征、发展历史、人文背景和城市建设现状及特点编制和及时调整市、县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