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八条有效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宣传和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