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宣传和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