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十条有效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名实相符,含义健康;(二)镇、街道、建制村名称,台、站、港、场、桥梁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的主地名一致;(三)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命名地名;(四)用字准确规范,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五)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禁止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