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部门在城市建设改造中,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