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标志。标志上应当载有名称、释义、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