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标志。标志上应当载有名称、释义、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