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与地名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结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