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