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规划、公安、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基础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