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管理、地名问路、地名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