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地名标志按照下列分工设置和管理:(一)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二)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负责;(三)镇、建制村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四)其他地名标志由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缮、更新地名标志,并保持地名标志的准确和完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